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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5章 判決 (1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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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

上午十點整,最高法院,第一刑事審判庭。

法槌落下,沉悶的聲響在肅穆的大廳裏迴盪,像爲這場跨越十五年的悲劇畫下一個沉重的休止符。

“全體起立。”

旁聽席上,三百餘人齊刷刷站起。媒體記者放下了相機,受害者家屬停止了哭泣,法學學者們摘下了耳機。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審判席上那位白髮蒼蒼的老法官身上。

陳錚坐在旁聽席最後一排,穿着警服,雙手緊握放在膝上。七天前傷口拆線留下的疼痛還在,但此刻他渾然不覺。他的目光穿過人羣,落在被告席上那個瘦削的身影上。

林晞站着,背挺得筆直,雙手自然垂在身側。她沒有看審判長,沒有看旁聽席,只是微微低着頭,看着自己手腕上那道已經淡得幾乎看不見的戒具壓痕。陽光從高高的窗戶斜射進來,在她蒼白的側臉上投下一層柔和的光暈,讓她的神情看起來有種奇異的平靜。

審判長戴上老花鏡,翻開厚重的判決書。紙張翻動的聲音在寂靜的法庭裏格外清晰。

“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,現在對被告人林晞故意殺人、包庇、僞造證據、妨害公務一案,進行公開宣判。”

老法官的聲音沉穩而有力,通過免提器傳遍法庭每一個角落:

“經審理查明,被告人林晞於2018年至2021年間,以‘清道夫’身份,先後殺害□□、劉國偉、王建國等七人。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。”

“同時查明,被告人林晞在明知自己可能涉案的情況下,未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,反而通過篡改證據、提供虛假證言等方式,包庇犯罪,其行爲已構成包庇罪、僞造證據罪、妨害公務罪。”

每宣讀一個罪名,旁聽席上就響起一陣壓抑的抽氣聲。棉紡廠案的受害者家屬中,有人捂住了嘴,有人閉上了眼睛。

陳錚的手握得更緊了。指甲陷進掌心,留下深深的月牙印。

“但本案具有以下特殊情節,本庭予以綜合考慮——”

審判長的聲音頓了頓,環視全場:

“第一,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重新鑑定,被告人林晞患有嚴重的分離性身份障礙,在案發期間,其副人格‘晞夜’完全控制行爲,主人格林晞對此無意識、無控制能力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十八條規定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,經法定進程鑑定確認的,不負刑事責任。但鑑於本案情況特殊,本庭認爲,被告人林晞應當承擔部分刑事責任。”

“第二,被告人林晞在犯罪後,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構成自首,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”

“第三,也是最重要的一點——被告人林晞在歸案後,主動提供了棉紡廠項目的關鍵證據,協助公安機關解救三名被囚禁十五年的受害人,揭發了以趙志剛、周維明爲首的腐敗犯罪集團,爲打擊重大刑事犯罪、維護司法公正作出了重大貢獻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七條規定,有重大立功表現的,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。”

法庭裏安靜得能聽到呼吸聲。所有人都屏息等待着那個最終的判決。

審判長摘下老花鏡,看着林晞,眼神複雜:

“被告人林晞,你的罪行極其嚴重,社會影響極其惡劣,本應依法嚴懲。但考慮到你特殊的病情、自首情節、以及重大立功表現,本庭認爲,你雖犯罪,但亦是受害者。法律不僅要懲罰犯罪,也要彰顯人道,給予救贖的機會。”

他重新戴上眼鏡,一字一句地宣讀:

“綜上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條、第三百零七條、第三百一十條、第十八條、第六十七條、第六十八條,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,判決如下——”

“被告人林晞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,剝奪政治權利五年;犯包庇罪、僞造證據罪、妨害公務罪,數罪併罰,決定運行有期徒刑十五年,剝奪政治權利五年。刑期自判決運行之日起計算。判決運行以前先行羈押的,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”

“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,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。”

法槌再次落下。

“閉庭。”

長達十五秒的寂靜。然後,旁聽席炸開了鍋。

媒體記者瘋了似的衝向門口,要搶發新聞。受害者家屬有的抱頭痛哭,有的憤怒地大喊“判輕了”,有的則茫然地坐在原地,不知該喜該悲。法警迅速上前維持秩序,引導人羣有序離場。

林晞站在原地,一動不動。她的表情依然平靜,但眼淚毫無徵兆地湧出來,大顆大顆,砸在被告席的桌面上,濺開細小的水花。

十五年。她今年三十三歲。出獄時,四十八歲。

最好的年華,要在高牆內度過了。

但她心裏,卻有一種奇異的輕鬆。像揹負了太久太重的石頭,終於可以放下了。哪怕放下石頭的代價,是失去十五年的自由。

法警走過來,示意她該離開了。她點點頭,轉身,走向那道通往看守所的側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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